文件规定:在各地推进试点工作基础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指导省
级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进行逐年、分批认证,
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布推介。支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第三方评价。
对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
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
工作相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