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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强市咨询-绵阳市“创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018-01-22 15:03   转载 审核人:

绵阳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相关部门: 

2016年8月24日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绵阳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绵阳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机构设置 

******条 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3人,成员若干人。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 

第二条 领导小组负责绵阳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质量强市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决议,指导全市创建工作; 

2)安排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牵头责任单位、配合单位、落实单位,负责成员单位之间的统筹协调; 

3)制定创建工作相关政策,工作目标和各阶段工作任务,指导各县市区(园区)开展质量强县创建工作; 

4)决定创建工作的重大事项、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对各县市区(园区)、市级各成员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条 领导小组含32个成员单位,主要任务是协调推动创建工作相关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创建工作落实,承担领导小组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是: 

1)完成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完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决定和交办的工作; 

2)深入调查研究本单位、本系统创建工作,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解决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3)负责实施和推进本单位、本系统创建工作,发挥对本行业创建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科室负责人以及具体承办责任人,报创建办。如有人员调整,应及时报创建办备案。 

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 全市创建工作实行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制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一般性日常工作事项,可以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定,也可由副组长委托创建办主任审定。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领导小组组长亲自审定。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召开专题联席会,邀请有关成员和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常务副组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条 全体成员应当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书面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创建办提议召开联席会议所需资料,由创建办负责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由成员单位提议召开联席会议所需资料,由提议单位准备会议资料并报创建办备案。联席会议的议事内容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办理结果应当向创建办回复,由创建办汇总后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根据需要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由创建办负责拟制,报请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抄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市级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 

文件审签制度 

第十四条 文件报送。各县市区(园区)、各成员单位有关创建工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工作方案,应向市创建办报送备案。重大工作举措或拟开展的有全局意义的重大改革、创新、试点,应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文件批阅。各县市区(园区)、各成员单位报送质量强市(县)的综合报告,以及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情况的单项报告等,报市创建办。由创建办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批示。 

第十六条 文件签发。以创建办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创建办主任签发。以领导小组名义制发的文件,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组长签发。办理程序:拟稿人→承办部门→创建办主任→副组长→组长。创建办负责校核印发。 

宣传报道制度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涉及创建工作的全市性新闻宣传,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并组织实施。宣传渠道、步骤、重点、口径、内容等,由宣传部会同创建办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对宣传工作的要求,针对自身行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多种形式宣传。 

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准确、及时介绍创建工作政策、措施及成效。引导舆论、发布信息、释疑解惑,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第二十条 媒体采访。新闻媒体采访市领导或向市领导约稿需书面申请,经市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内容须经创建办审核刊载。对重点部门的典型报道,由创建办与相关部门拟制方案,配合市委宣传部安排。 

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园区)和各成员单位应当每月报送创建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当月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探索质量工作创新的举措;产品、工程、环境、服务质量的重要事件;开展创建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园区)和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每月25日之前,经单位领导审核后,将信息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创建办。由市创建办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每月出刊全市创建工作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园区)和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并对报送文字、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由创建办对报送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创建工作考核。 

档案资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 全市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考核细则》的10个方面、50项内容分门别类进行收集、建档、组卷。 

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考核细则》的条目,对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条目进行深入研究,逐一对照。要注重日常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在每季度末月的月底,将所收集整理的档案资料分类、分卷、存档。创建档案资料要专人专柜管理,便于创建工作统一验收时查验。 

第二十七条 创建工作验收所需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由市创建办(市质监局)牵头,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大对各成员单位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的指导、督促、检查。 

考核督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不定期督查。市目督办会同创建办对各成员单位的创建工作推进开展不定期督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影像等资料、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群众走访等形式开展督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约谈问责制。对创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推进措施不力,成效不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将不定期约谈相关负责人。对经约谈仍不见工作成效的单位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三十条 明确奖惩。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报送资料积极、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以创建办名义通报表扬;对创建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在年度质量工作考核中“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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